湖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fā)《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9-01-08


湘交港航〔2018〕70號
?各市州交通運輸局、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現(xiàn)將《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 ? ? ? 湖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4月9日
?
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fā)利用港口岸線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2012年第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港口總體規(guī)劃區(qū)內建設碼頭等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港口岸線的開發(fā)利用要堅持節(jié)約高效、有序開發(fā)、合理利用的原則,應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規(guī)劃、港口總體規(guī)劃和港區(qū)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港口規(guī)劃使用港口岸線。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主管全省港口岸線工作,會同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實施對港口深水岸線的初審工作。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市、縣港口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具體實施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在港區(qū)內建設碼頭、船塢、船臺、錨地等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報經批準:
(一)申請使用港口深水岸線,按照《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由港口所在地市級港口管理機構審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意見后報省交通運輸廳,經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并出具意見后,上報交通運輸部批準。
(二)申請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由港口所在地市級港口管理機構審查并出具意見后,報省級港口管理機構批準。
(三)申請使用港口臨時岸線,由港口所在地縣級港口管理機構審查并出具意見后,報市級港口管理機構批準。
使用港口臨時岸線,使用單位不得建造永久性港口設施。?

第六條? 由各級發(fā)展改革部門審批、核準碼頭等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向發(fā)展改革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同時抄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碼頭等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提出行業(yè)意見時,一并提出岸線使用意見。

第七條? 200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實施之前已經建成投產或已取得初步設計批復的碼頭(以下簡稱老碼頭),經具有水運結構工程檢測資質的實驗檢測機構評估合格,其經營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港口管理機構申請港口經營許可,港口管理機構不應要求企業(yè)提供岸線批準文件。全省老碼頭結構質量技術檢測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港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對于2004年1月1日后新建、改擴建的港口建設項目,未取得相應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的,須補辦相關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手續(xù)。
第八條? 在港口規(guī)劃區(qū)內從事砂石裝卸、堆存的港口經營人使用港口岸線,應辦理港口岸線使用手續(xù)。不建設永久性設施、使用港口臨時岸線應辦理港口臨時岸線手續(xù),并申請港口經營許可。建設固定水工結構、永久性設施使用港口岸線應辦理港口深水或非深水岸線使用手續(xù),并申請港口經營許可。
第九條? 使用港口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的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由法定機構審定的有關港口岸線地段的1:500至1:2000的地形圖和項目總體平面布置圖;
(四)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
(五)海事、航道部門的意見;
(六)《岸線使用合理性分析評估報告》;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使用港口臨時岸線的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項目申請報告;
(二)港口臨時岸線使用申請表;
(三)申請人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海事部門的意見;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申請使用港口岸線,申請材料中應包括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的內容。
在港區(qū)內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yè)的港口經營人不得申請使用港口臨時岸線。危險化學品老碼頭參照本辦法第七條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港口所在地的市或縣港口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受理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按第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上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在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廳、省級港口管理機構受理使用港口岸線申請后,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組織專家評審:
(一)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征求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
(二)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由省級港口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征求港口所在地市級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
第十四條? 港口岸線使用申請審查、專家評審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產業(yè)政策和港口規(guī)劃;
(二)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提出的岸線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
(四)岸線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線使用方案對其他建設項目、防洪、航道及環(huán)境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六)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港口深水岸線使用審批流程、注銷手續(xù)等相關要求,按照《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申請材料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級港口管理機構報送至省級港口管理機構后,省級港口管理機構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fā)《港口岸線使用證》,并向社會公布;不予許可的,應當將不予許可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十七條? 使用港口臨時岸線的申請材料由港口所在地的縣級港口管理機構報送至市級港口管理機構后,市級港口管理機構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fā)臨時《港口岸線使用證》,并向社會公布;不予許可的,應當將不予許可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批準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建設項目,應自取得港口非深水岸線批準文件之日起兩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批準文件失效,已經領取的《港口岸線使用證》應予以注銷。
批準文件失效后,如繼續(xù)建設該項目需要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應重新辦理港口非深水岸線使用審批手續(xù)。 ?
第十九條 《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十年。超過期限繼續(xù)使用的,港口岸線使用人應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
港口臨時岸線的《港口岸線使用證》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臨時使用岸線期滿后,使用單位可視需要申請延長使用期限。
第二十條? 批準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或者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證》后,如因企業(yè)更名或者控股權轉移導致岸線實際使用人發(fā)生改變,或者改變批準的港口非深水岸線用途,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港口臨時岸線不得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管理機構應依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證》的注銷手續(xù):
(一)有效期屆滿未延期的;
(二)項目法人依法終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線的;
(三)因港口規(guī)劃調整,建設項目所使用的岸線不再作為港口岸線的。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批準擅自使用港口岸線的,由港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港口岸線:含維持港口設施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
港口岸線分為港口深水岸線和非深水岸線:港口深水岸線指適宜建設千噸級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線(含維持其正常運營所需的相關水域和陸域);港口非深水岸線指適宜建設千噸級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線;港口臨時岸線指因港口設施建設、貨物裝卸等需要,在不新建永久性的港口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前提下臨時使用的港口岸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6日止。原《湖南省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湘交運管〔2013〕227號)同時廢止。
以上資訊由湖南省交通運輸廳發(fā)布,湖南省航道通航評價技術服務單位長沙·湖南華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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